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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腳印”案開庭審理蔡國強1990年創(chuàng)作引關注

北京2011年5月20日電 /美通社亞洲/ -- 5月20日上午,備受矚目的“大腳印”著作權侵權案,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劉牧(筆名牧源)以爆破畫作品《歷史足跡:為北京奧運作的計劃》侵犯了其著作權為由,將該畫作者蔡國強告上法庭。

對此,著名藝術家蔡國強先生表示,“腳印”的創(chuàng)意源自其1990年創(chuàng)作完成的《大腳?。簽橥庑侨俗鞯挠媱澋诹枴?,作品于1991年在東京展出并發(fā)表于展覽畫冊《原初火球》中,后在世界多個美術館巡回展出。隨后,蔡國強在1993年為紀念諾曼底戰(zhàn)役50周年創(chuàng)作的《諾曼底的光環(huán):為外星人作的計劃第十九號》作品中的火藥大腳印,2002年為華盛頓國家博物館個展《旅行者》提案的爆破計劃《大腳印》,都運用了“大腳印”為觀念主軸和視覺元素。以上作品發(fā)表于相關展覽出版物??梢?,包括奧運開幕式方案在內,“大腳印”是蔡國強一系列作品的重要理念和元素,且使用時間遠遠早于劉牧的作品。

同時,蔡國強先生表示,從遠古人類的壁畫,到現代藝術,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作品中,都有對“腳印”元素的使用,顯然,誰發(fā)明了或誰先使用了“腳印”元素的問題并不成立。

那么,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如何看待“大腳印”著作權侵權案?

代理蔡國強一方的集佳律師事務所周丹丹律師稱,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基本原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也就是說,一件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接觸過原告作品,并且兩作品在表現形式上有實質性相似。

周律師進一步解釋到,“就本案來說,蔡國強從未看到過原告劉牧的策劃,而且蔡國強的‘大腳印’創(chuàng)意來自其早期系列作品,為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其次,蔡國強的作品為火藥爆繪畫,與劉牧的作品在表現形式上完全不同。基于這兩點,我們認為根本不構成著作權侵權?!?/p>

“腳印”這類“主題創(chuàng)作”是否可被獨占,也是本案的焦點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張楚教授介紹說:《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各種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非創(chuàng)意思想內容,這也是全世界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而關于主題創(chuàng)作,在《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chuàng)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chuàng)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顯而易見,每個人都可以就某一主題進行獨立創(chuàng)作。

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并未當庭宣判,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會繼續(xù)關注此案的最新發(fā)展。

消息來源: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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